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發布日期:2022-09-17 來源:會計考試網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一、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一、納稅人書立的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不經常書立的應稅合同,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二、納稅人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繳納的,可以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納稅人的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一致;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次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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