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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減免政策

發布日期:2022-09-17 來源:會計考試網





印花稅的減免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四、關于免稅的具體情形

  (一)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家庭農場,具體范圍為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場生產經營為主業,以農場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從事農業規;、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納入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

  (三)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學校,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幼兒園,實施學歷教育的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五)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慈善組織,具體范圍為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六)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具體范圍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或者備案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七)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具體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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