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2020-09-26 來源:會計考試網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常見問答
一、什么是跨境電子商務?
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本文所稱的跨境電子商務,主要是指跨境電子零售出口業務。
二、什么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三、什么是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
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四、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出口能退稅嗎?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有什么特殊的優惠政策?
1.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情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第一條: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情況
一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第二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二是綜試區內出口企業可以享受“無票免稅”政策(注:此政策為綜試區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第一條:
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2)出口貨物從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3)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注意●
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綜試區內跨境電商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的情況(注:此政策為綜試區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第一條:
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1)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還可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呢: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4.綜試區內出口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稅務登記、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7號):綜試區內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依法納入稅務管理,如實申報納稅。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符合免稅管理規定的出口貨物,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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