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買車繳納的車船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附件《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附件《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2221 應交稅費”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購買機動車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通過“稅金及附加”和“應交稅費”科目核算。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車船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車船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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