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常見問答
問: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答: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問: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嗎?
答:不可以。
問: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問: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額中包含視同銷售收入額嗎?
答: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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