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業務會計處理
發布日期:2022-08-31 來源:會計考試網
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業務會計處理
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關于公務卡業務分兩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公務卡持卡人報銷時單位還未向銀行償還公務卡欠款。在這種情況下,當本單位公務卡持卡人報銷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審核報銷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當單位償還公務卡欠款時,按照實際償還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
第二種情況是單位向銀行償還公務卡欠款時公務卡持卡人還未報銷。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償還尚未報銷的本單位公務卡欠款時,按照償還的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當持卡人報銷時,按照報銷金額,在財務會計下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若年末結賬前公務卡持卡人仍未報銷,單位應當按照償還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報銷金額與已計入預算支出的金額不一致的,單位應當通過相關預算結轉結余科目“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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