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的應收款項是否需要計提壞賬準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發布日期:2022-08-31 來源:會計考試網
行政事業單位的應收款項是否需要計提壞賬準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問:行政事業單位的應收款項是否需要計提壞賬準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年末,對收回后不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檢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確認壞賬損失。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按照期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壞賬準備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或+壞賬準備科目期末借方余額)
事業單位計提壞賬準備時,按照計算確定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沖減壞賬準備時,按照應當沖減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其他費用”科目。
對于賬齡超過規定年限并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按照無法收回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已核銷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在以后期間又收回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等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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