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出租租金會計處理
發布日期:2022-08-31 來源:會計考試網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租金會計處理
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規定,該單位出租資產發生應收未收租金款項時,應當在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的時點,按照應收未收租金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后續取得租金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規定上繳應繳財政的款項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后續因政策原因對承租人租金進行減免的,該單位應當根據租金減免政策核銷此前已經確認的應收賬款和應繳財政款,即根據批準減免的租金金額,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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