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市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2023年第5號
為了支持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將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在清算基準日上季度末前發生的土地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以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為計稅依據預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如下:
。ㄒ唬┢胀ㄗ≌A征率為1%;
。ǘ┓瞧胀ㄗ≌A征率為2%;
。ㄈ┢渌愋头康禺a(不含標準廠房和樓宇產業園)預征率為2.5%;
。ㄋ模┢渌愋头康禺a中的標準廠房和樓宇產業園預征率為2%。
二、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
以下范圍暫不對住宅轉讓預征土地增值稅:棚戶區或危舊房改造安置房項目、經濟適用房項目、征地(拆遷)安置房項目、批量銷售給政府或政府指定單位用于拆遷安置的住房、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的通知》(渝財稅〔2014〕247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9號)第三條、 第四條第四款,《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等財產行為稅政策執行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財稅〔2015〕 93號)第一條第一款,《重慶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8〕4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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