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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有關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2-08-10 來源:會計考試網





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有關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有關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納服發〔2022〕5號)第二類第七項等規定,現將我省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申報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按季申報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因經常簽訂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簽訂后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印花稅,首次實行按次申報繳納,其余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的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尾盤)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六、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端拇ㄊ〉胤蕉悇站株P于印發〈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地稅發〔2006〕8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2年7月28日

政策解讀:

 

為便于理解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有關申報納稅期限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一)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我省結合征管實際,明確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應稅營業賬簿,以及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的納稅期限。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報納稅期限進行了授權。 

(三)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高辦稅便利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2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納服發〔2022〕5號)要求進一步統一不同稅種征期、減少納稅人申報和繳稅的次數,遂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尾盤)的申報納稅期限統一為按季。 

二、《公告》的內容 

(一)《公告》明確了應稅合同的印花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按季申報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將應稅合同的申報繳納期限規定為按季,主要是考慮到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覆蓋范圍廣,發生頻次高,按季申報可較大幅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同時,為方便納稅人,對偶爾發生印花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允許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公告》規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簽訂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簽訂后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比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則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按季申報繳納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三)《公告》規定,應稅營業賬簿的印花稅,首次實行按次申報繳納,其余按年申報繳納。主要考慮到《印花稅法》第十一條“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的規定,涉及應稅營業賬簿申報繳納的兩個環節:一是完成首次繳納;二是以后年度的變化,按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四)《公告》明確,當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的印花稅實行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此處需要注意,應稅憑證的其他各方當事人應按照應稅合同或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 

(五)《公告》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尾盤)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印花稅法》實施后,印花稅依據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管理!秶叶悇湛偩株P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已經宣布廢止,授權出臺的《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地稅發〔2006〕85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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